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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CRS的落地實施,自2018年起,包括開曼在內的數十個國家和地區政府與中國之間開展信息交換。進入2019年,開曼政府實施了開曼經濟實質法案,要求在當地注冊成立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伙企業等實體應具備充足的商業實質,否則將面臨罰款甚至是注銷的風險。這對于海外離岸公司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開曼群島近期為了回應歐盟商業稅收行為準則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對低稅/免稅司法管轄區內注冊實體經濟實質問題的關注,頒布了《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幾乎所有的開曼群島公司都會受到開曼經濟實質法案的影響,在判斷是否受到經濟實質法案的影響,首先需評估確認:①是否屬于“相關實體”;②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哪些條件滿足開曼經濟實質法案
對于“非純持股實體”,需滿足:
①由專業性的管理層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指導和管理:定期召開董事會,做出戰略性決策,并記錄在案;
②公司形成的收入要符合與營運支出、雇員、有形資產等相配比、足夠原則;
③在開曼從事核心創收活動。
對于“純持股實體”,比如紅籌架構開曼上市主體、殼貿易公司等。對于這些純持股實體,要求相對有所降低,只需:
①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以持有并管理控股公司的股權;
②若為消極持股,可通過注冊辦事處服務提供商來滿足上述經濟實質要求。
1、離岸公司要滿足開曼經濟實質的要求
①如果現在開始新成立的公司,需滿足開曼經濟實質法規的新要求。
②如果是在2018年12月31日已經成立的開曼公司(“相關實體”),需要在2019年7月1日滿足開曼經濟實質的要求。
③如果是控股公司,需要證明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
④如果公司的實際控制不在開曼,可以向開曼政府去證明該公司為別國稅務居民,即不適用于經濟實質法。
在開曼成立的相關實體需每年進行申報,提供公司開展業務情況的表述,比如,具體提供什么服務內容,從中獲取多少收入,公司在開曼的實際辦公地址,員工以及全職員工人數,核心業務是什么等等。如果該公司不能申報證明自身是具有開曼經濟實質的實體或有經濟實質活動的實體,那么將會產生罰款,同時開曼政府有權將公司牌照注銷。
2、申請成為他國稅收居民
在上文中已經提到開曼經濟實質法排除的兩類主體:投資基金和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申請成為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即可免受到經濟實質法案的影響。
在開曼經濟實質法案出臺后,離岸公司管理者需要重新審視:到底有多少個實體是屬于實質法管轄的范圍,是否從事相關活動,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法規要求?不符合經濟實質法案的實體該如何調整使之適應經濟實質法案,或者將其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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